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马兰花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马兰花创业培训是人社部门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的示范性创业培训,重点面向高校学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政策补贴性培训。
第三条马兰花创业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马兰花创业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通过提供培训和后续服务,提高创业实践率、创业成功率和企业稳定率,从而实现带动就业效果。
(二)总结继承,创新发展。马兰花创业培训以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培训课程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趋势,自主开发新课程,持续探索新模式,完善创业培训技术体系。
(三)强化标准,统筹管理。马兰花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课程、统一教材、统一师资,建立部、省、市、培训机构四级实施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提升服务手段。
第四条马兰花创业培训的特点:
(一)任务导向,互动教学。马兰花创业培训以创业任务为导向,倡导小班授课,互动式教学。通过成人教学方法技巧的应用,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技术,引导学员在培训教学和实践活动中完成创业任务。
(二)分类培训,强化指导。马兰花创业培训根据创业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等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及后续服务,学员可根据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
(三)质量监控,持续发展。马兰花创业培训重视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周期管理和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培训的全过程监督及培训效果评估。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地人社部门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实施管理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马兰花创业培训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马兰花创业培训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及整体工作推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标准制定、技术开发推广、师资队伍建设、主题活动组织等。省、市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政策制定落实、管理办法制定、培训计划制定,师资培训管理、培训机构选择评估、培训证书管理、培训监督评估及补贴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马兰花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马兰花创业培训的师资包括创业培训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主要承担各类培训的教学及培训后续指导。
第八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并适应数据时代技术发展。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九条马兰花创业培训从激发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稳定企业经营三个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从而培养劳动者创业创新精神,传授企业开办及经营管理知识,提升创业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通过课程库建设,面向不同创业阶段和创业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第十条马兰花创业培训依托“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网络创业培训”以及后续陆续开发培训课程,为各类群体和各创业阶段提供相适应的培训指导服务。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GYB )”“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网络创业(以下简称网创)”等培训,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创业人员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扩大你的企业(以下简称EYB)”等培训,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马兰花创业培训还针对高校学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返乡入乡创业者、乡村创业带头人、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满足群体个性化特点和需求的培训课程。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马兰花创业培训依据各课程技术要点进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宣传推介、学员选择(师资面试筛选)和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组织及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介和新媒体平台作用,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产品、创业典型事迹等,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通过强化培训质量效果,树立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和口碑。
第十四条学员培训前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应进行学员选择,客观分析学员创业意愿和企业情况,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讲师培训前主办单位和授课培训师要对申请讲师进行筛选面试,确保符合条件的讲师参加培训;培训师培训前部中心统一组织遴选等活动对培训师进行选拔。培训机构和授课师资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了解参训学员和参训师资的资源条件及培训预期。
第十五条培训组织包括制定计划、组织报名、场地设备、确定师资、制定预算、教材教具、开班结业、组织教学、服务保障、组织考核、信息报送及证书核发等。
第十六条学员培训后要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并对接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各类创业服务;讲师培训及培训师培训后应组织提高培训、研讨交流、师资大赛等活动,使讲师不断拓展授课课程,提升授课水平,提高指导能力。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将有能力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纳入本地创业导师库,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做法,鼓励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
第五章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评估管理体系,依托马兰花创业培训监督评估工具,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通过学员满意度、创业实践率、创业成功率、企业稳定率、就业带动率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部中心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进行培训机构的选择、监督和评估,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对创业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及后续服务,提高师资授课指导能力。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证书管理指南》加强创业培训证书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并提供证书查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按当地有关要求规范资金收支管理。针对财政补贴经费,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使用监管。实现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资金全记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职责,提升培训机构服务水平,制定《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指南中的培训机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根据当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要求进行培训机构选择、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推介。培训机构要通过各类媒介、新媒体平台及线下活动,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推介课程服务产品。
(二)品牌宣传。培训机构要树立品牌意识,在机构场所内部及各类培训、活动现场,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品等形式,宣传项目品牌。要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品牌形象,通过高质量培训,赢得学员和社会认可。
(三)计划制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地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制定本机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合理做好课程推介、报名通知、学员组织、师资协调、资金安排等。
(四)学员选择。学员选择是保障培训效果的重要前提,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根据学员创业情况及培训意愿,按照条件要求和标准流程,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课程。
(五)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提高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培训机构和讲师应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和简短面试,了解其知识能力水平、培训意愿及特殊需求。
(六)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做好开班筹备、跟班服务、结业组织、台账登记、信息提交等工作。培训机构要与授课讲师及时沟通,了解课程安排、场地设备、教材教具要求等。应安排专人跟班,并根据每日意见、中期评估等反馈信息完善服务。要配合授课讲师做好培训考核,并按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申请并及时发放证书。
(七)后续服务。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也可组织沙龙讲座等活动,并为学员对接创业贷款、创业孵化等创业服务。
(八)监督评估。培训机构应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全过程数据,分析培训活动信息。
第三章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使命。培训机构长远目标和当前任务应明确以创业者为目标群体,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产品。培训机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马兰花创业培训,对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和项目持续发展具有承诺。
(二)具备培训服务所需的内部管理体系。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例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内部监督和管理体系,对培训服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客观反映培训机构能力范围和服务水平。
(三)具有培训服务所需的技术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技术要点要求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每个课程至少聘用两名持有该课程讲师培训证书的专(兼)职讲师。
(四)具有提高培训效果的渠道资源。培训机构应通过提供开业指导、组织创业者沙龙、开展改善企业培训等,加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并与创业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建立联系,丰富后续服务内容,提升培训服务效果。
第四章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有关要求进行培训机构选择。组织培训机构选择时应明确选择条件和选择流程。选择条件具体可包括机构资质、场地设备、培训师资、管理规范、服务专家等软硬件条件;选择流程通常为公告、申请、审核、公示、公布、签约等。要将创业培训机构纳入职业培训目录清单予以公布,方便劳动者查询。
第六条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对选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加强对承担财政经费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资金证书全记录,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
第七条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按当地有关要求进行培训机构评估。可安排管理人员和创业培训师等共同参与。组织培训机构评估时要明确评估时限、评估指标和评估流程。
评估指标可包括项目课程推介形式及效果、开展课程数、年度培训班次数、年度培训学员数、年度专兼职师资数、后续服务形式及效果、年度后续服务人员数、开展创业培训监督评估形式及效果、年度培训预算及来源、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证书发放情况、年度学员满意度、年度学员创业实践率、创业成功率、企业稳定率及就业带动率等。
评估流程通常为通知、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在评估审核时应进行实地考察,通过查看台账资料及培训班现场、电话回访学员、核验本地创业培训管理系统数据等,确保评估结果公平有效。对未通过评估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当地有关要求处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本地区的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九条本指南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创业培训师资职责,规范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定《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分别对讲师的职责、培训及管理,对培训师的职责、选拔和培训及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指南中的创业培训师资主要指承担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创业培训讲师(以下简称讲师)和创业培训培训师(以下简称培训师)。
第三条讲师是指参加讲师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或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主要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讲师管理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培训师是指通过部中心组织的培训师选拔及培训,取得由部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的人员,主要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培训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讲师职责
第五条讲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员,服务学员,关心学员,努力促进学员能力提升。
(三)积极宣传创业政策,维护和推广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促进马兰花创业培训持续创新发展。
(四)服从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管理,严格按照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做好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五)积极为当地创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虚心钻研,认真总结,勇于创新,加强知识能力和职业修养的持续内化和提升。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职责基础上赋予讲师其他相应职责。
第六条讲师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具体要求:
(一)服从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选派,积极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对讲师每年承担授课任务次数及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二)与培训机构及合作讲师沟通,做好课程推介、学员选择、培训需求分析、授课分工及培训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技术要点开展学员培训,运用监督评估工具做好培训过程的信息收集和意见反馈。
(四)培训结束后按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求,与培训机构共同做好资料存档及报送工作。
(五)做好参训学员创业培训后续跟踪和指导服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对讲师承担其他相应任务职责提出相关要求。
第三章讲师培训
第七条讲师培训是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SYB(含GYB)、IYB、EYB和网创等课程的讲师培训。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每半年向部中心报备一次讲师培训计划。
第八条申请讲师培训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规范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创业经历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GYB、SYB、IYB讲师有成人教学经验或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EYB讲师需具备创业或企业管理经验或经历。网创讲师须持有S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掌握互联网操作技能,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或互联网创业、从业者优先。
(四)承诺能够服从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进行条款增补。
第九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参加讲师培训的人员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登记表》,并进行初审。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与授课培训师对通过初审人员进行面试筛选。面试得分低于60分者被淘汰;高于60分者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直至培训班满额。
第十条讲师培训应按标准课程表组织培训,时长不少于10天或80课时,每期不超过30人。培训结束前组织笔试和试讲等考核,并参考出勤率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取得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可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讲师只能承担已取得证书的课程的授课任务。取得证书的讲师纳入部中心创业培训师资库。
第十一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根据讲师实际需求组织讲师提高培训、研修观摩等活动,使讲师不断拓展授课课程,提升授课水平。讲师提高培训纳入讲师培训管理,统一向部中心报培训计划和申请,每期不超过30人,时间不少于3天或24课时。讲师提高培训应面向承担至少3期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讲师,授课培训师应至少承担过2次讲师培训班授课任务。其他形式的提高活动可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讲师实际需求自行策划组织。
第四章讲师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讲师选派工作,根据培训机构提出的学员培训申请,选派2名讲师共同承担授课任务,并对讲师选派原则、选派流程、课酬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讲师档案,及时记录讲师承担培训任务及后续服务等工作情况,并通过讲师选评等方式开展讲师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将有能力的讲师纳入本地创业导师库。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做法,支持有资源、有能力的讲师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为创业实践提供后续服务。
第五章培训师职责
第十五条培训师在讲师职责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部中心及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选派和管理,严格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及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并做好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二)为国家及地方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培训师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的具体要求:
(一)接受部中心统一选派,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
(二)与主承办单位和合作培训师及时沟通,做好讲师筛选面试、培训需求分析、授课分工及培训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课程技术要点要求开展讲师培训,运用监督评估工具做好培训过程的信息收集和意见反馈。
(四)培训结束后按时向部中心提交讲师培训活动报告和成绩单,指导主承办单位按时向部中心提交培训师授课意见反馈表、讲师证书信息等。
(五)对培训过的新讲师提供3次以上的咨询指导、疑难解答等后续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培训师在其他创业相关工作中承担任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创业培训标准要求。
第六章培训师选拔和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师选拔是由部中心对各地按要求推荐的讲师统一组织的遴选活动,包括SYB(含GYB)培训师选拔、IYB培训师选拔、EYB培训师选拔和网创培训师选拔等。
(一)参加培训师选拔的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成人教学经验者或相关专业背景优先。
2. 取得部中心或地方人社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两年以上。
3. 熟悉创业培训课程内容和技术要点,具有不少于5次某一课程的学员培训授课经历,完整讲授过该课程学员培训所有课程内容,学员满意度平均在2.8分以上(3分满分)。
4. 承诺能够服从部中心及所属地区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选派,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且身体、工作等条件可满足长时间本(异)地授课需求。
部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培训师选拔的流程:
1.推荐。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按要求及分配名额推荐参加选拔的讲师。分配名额主要依据各地现有培训师数及活跃度、现有讲师数、组织讲师培训班数等指标。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组织初选,并对拟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和公布。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优先推荐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获奖或创业培训工作贡献突出的讲师。
2.初审。部中心将对各地推荐的讲师进行初审,确保符合选拔条件。
3.选定专家。部中心将结合选拔活动对应的课程选定命题专家和评审专家。专家需取得部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两年以上,承担某一课程讲师培训班授课任务累计10次以上,并长期从事创业培训工作,授课经验丰富。每个选拔环节至少设置1名命题专家,评审专家按每个评分模块至少设置2人。
4.选拔。参加SIYB培训师选拔需通过笔试、试讲、综合表现的选拔,参加网创培训师选拔需通过笔试、试讲、实操、综合表现的选拔。各环节成绩按占比加权后得出最终成绩,根据成绩排名,按比例晋级培训师。对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地区、人群的讲师,可酌情给予一定倾斜。部中心在选拔前正式公布选拔流程、晋级比例等相关要求。
5.现场公布。选拔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按照最终成绩排名现场宣读并公示晋级培训师名单,未晋级人员成绩一并通知。
第十九条培训师培训是由部中心对通过培训师选拔或在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胜出的人员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SYB(含GYB)、IYB、EYB和网创等课程的培训师培训。培训师培训每期不超过30人,时间不少于10天或80课时。培训结束前应组织笔试、试讲等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部中心核发《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并选派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培训师只能承担已取得证书的课程的授课任务。部中心根据实际需求,适时组织培训师提高培训、研修交流等活动。
第七章培训师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师承担部中心选派的工作任务由部中心负责管理;承担其他创业培训工作及日常活动由所属地区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部中心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选派培训师:
(一)培训师选派流程:
1. 地方初步推荐。讲师培训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时可推荐授课培训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如地域交通、擅长领域、教学经验等。
2. 征求选派意见。部中心根据主办单位推荐意见及实际需求,坚持课程匹配、学情匹配、档期匹配、以老带新、能力优先、利于交流、兼顾公平等原则,每期培训班选派2名培训师承担授课任务。部中心向拟选派培训师征求意见。
3. 下发选派通知。部中心根据培训师反馈意见,向培训师下发《派遣任务书》,向讲师培训主办单位下发《派遣任务通知书》。
(二)培训师选派要求:
1. 培训师收到《派遣任务书》后方可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违规,日后将不予选派。
2. 培训师收到《派遣任务书》后,因合理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承担授课任务,应第一时间告知部中心。部中心根据主办方提交的延期或取消申请,酌情重新选派培训师并另发派遣通知。
3. 培训师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接受选派,或收到《派遣任务书》后擅自不执行任务,或执行任务中无故缺课或离开培训地1天以上,将暂停选派。培训师若需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应报请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同意后至少完成1次讲师培训班(前5天)跟听任务。
第二十二条培训师完成讲师培训任务可领取课酬,课酬标准参考主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标准。培训师异地教学或市内教学距离较远的,除按规定支付课酬外,主办单位还应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或参照培训所在地有关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三条部中心通过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对培训师执行任务进行监督评估。培训师每年11月30日前向部中心提交全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培训师凡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程度,按执行任务归属,由部中心或地方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予以谈话提醒、暂停选派等处理:
(一)不按技术要点执行授课任务,并造成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二)主观故意抬高课酬、收受培训机构或学员贿赂,舞弊违反技术规程;
(三)无法胜任教学任务,讲师培训班期中评估中个人授课满意度平均分低于3分;
(四)其他违反组织实施规程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培训师凡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培训师资格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第二十六条部中心优选业务能力强、师德口碑好的培训师进入创业培训专家库,参与新技术开发、活动策划、项目评审等工作。
(一)优选入库的条件:
1. 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突出,了解国家相关大政方针,精于先进培训方法技术,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2. 积极为国家和地方创业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过省级以上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开发、活动策划、活动组织、技术评审等工作,且各方满意度高。
(二)优选入库的流程:
1. 推荐。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培训师填写《创业培训专家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选用。部中心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平衡的原则,结合入库人员不同专长领域及覆盖层面,选出参与技术开发、活动策划、技术评审等不同工作类别的专家。
3. 评估。创业培训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部中心在组织相应工作时对专家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征求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调整更新专家库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本地区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证书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维护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证书包括: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学员培训证书)、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讲师培训证书)和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师证书)。
(一)学员培训证书是参加人社部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马兰花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的凭证,是享受财政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讲师培训证书是参加讲师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凭证,由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核发,是讲师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基本条件。
(三)培训师证书是参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组织的培训师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凭证,由部中心核发,是培训师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创业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质量负责,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学员培训证书、讲师培训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师证书的管理工作由部中心负责。
第四条为方便管理和查询,证书实行统一内容、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证书查询系统,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证书内容、样式及编码规则
第五条证书内容包括学员(讲师、培训师)个人信息、培训信息和证书信息。
(一)学员(讲师、培训师)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二)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和培训结果;
(三)证书信息包括发证机构(含发证机关印)、证书序列号和证书编号。
第六条证书参考样式(附件1-3)可在中国就业网创业培训栏目下载。
第七条证书编码规则包括证书序列号和证书编号。
(一)学员培训证书编码规则
1. 证书序列号:印在证书左下角,即第1-2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第3-10位为顺序号。如北京市学员培训证书的序列号为110000000X。
2. 证书编号:印在证书正文下方中间位置,即第1-2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第3-6位为市(区县)行政代码;第7-12位为培训班年月代码;第13-15位为课程代码;第16-20位为顺序号。如河北省石家庄市2020年5月SYB学员培训班,其学员培训证书编号为131000202005SYB0000X。
(二)讲师培训证书编码规则
1. 证书序列号:一律印在证书左下角,即第1-2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第3-8位为顺序号。如内蒙古自治区讲师培训证书的序列号为1500000X。
2. 证书编号:一律印在证书正文下方中间位置,即第1-2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第3-6位为市(区县)行政代码;第7-12位为培训班年月代码;第13-15位为课程代码;第16位为讲师身份代码“T”;第17-20位为顺序号。如山西省太原市2020年7月网络创业讲师培训班,讲师培训证书的编号为140100202007WLCT000X。
(三)培训师证书序列号一律印在证书左下角,共8位;培训师证书编号一律印在证书正文下方中间位置,编码规则为:第1-3位为课程代码;第4-5位为培训师身份代码“MT”;第6-9位为年份代码;第10-12位为顺序号。如2020年SYB培训师证书编号为SYBMT202000X。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八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证书印制、保存、申领、打印、核发、登记、查询、补发、统计等管理流程和要求,并依据当地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开展证书印制及管理工作。培训师证书管理办法由部中心制定。
第九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将证书管理纳入本地创业培训管理服务体系,确保数据统计真实完整,证书查询及时准确。查询方式可根据平台功能设置,建议为:①姓名+身份证号码;②姓名+证书编号;③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等。各地应简化证书办理流程,缩短发证周期,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使用电子证书。
第十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安排专人做好管理工作,确保证书信息安全、流向清晰,数据准确、账实相符。证书设计印制时应采用防伪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涂改、转让、冒领、翻印、伪造和贩卖证书的行为,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本地区创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本指南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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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培训证书参考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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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培训证书参考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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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师证书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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