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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字体大小: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促进“双创”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能力,为创业者提供精准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精准服务”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掘和培育社会化创业孵化载体,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更多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经办工作,指导各区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优秀基地向上级部门申报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包括:

    (一)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的,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的产业园、创客空间、联合办公社区、创新工场的创业孵化平台。 

    (二)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在校学生创业群体的院校创业孵化载体。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

    1. 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或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指导师资队伍(3人以上,创业指导人员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4. 运营时间已超过2年。

    5. 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 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二)具有充足的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 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非自有物业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

    2. 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 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

    4. 提供项目展示对接的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

    1.积极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2. 帮扶在孵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政策。

    3. 帮扶在孵创业实体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对接。

    4. 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事代理服务,及商事、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

    5. 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

    6.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2. 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5户,推荐参加“赢在广州”等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每年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在孵创业实体范围

    (一)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因基地性质不能办理商事登记的除外),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续签),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三)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三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我市辖区内兴办的,且符合本办法基地条件的、已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尚未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可申报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认定数量。

    (二)自主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三)初审查核。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照本办法第六条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受理申请,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现场实地核验,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

    (四)复审查核。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工作,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价意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结合当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名额,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六)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申诉或反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

    (七)认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基地授予“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和流程

    第九条  基地的评价

    凡已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满1个自然年的基地,应参加年度评价。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孵化基地自愿参加市级评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下发评价通知,对具体评价标准予以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条  基地评价流程

    (一)提交申报。申报单位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二)区级评价。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照本办法第六条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受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对申报书,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市级评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实地复核工作,结合申报书、区级评价报告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评价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情况进行审定,并按相关程序将拟定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申诉或反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

    (五)结果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团队建设,提升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基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持续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  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每年对每个辖内基地至少开展2次以上巡查,帮助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辖区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创业,发掘和鼓励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培育和指导其申报上一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定位,以各类重点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基地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企业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孵化实体孵化成功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支撑材料;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及运营情况;协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专题考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基地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取消该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性质发生改变、创业孵化场地产权、使用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提供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3次的。

    (三)虚报创业孵化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七)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八)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市相关就业补助资金规定,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3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且只发放10万元补贴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本办法评价通过后,再给予20万元补贴。

    (二)评价补贴。对年度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的评价补贴。

    (三)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孵化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当年度省级基地申报条件的,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择优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二十条  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自愿申请退出或评价不通过被取消资格的,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认定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或者制定本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相关补贴外,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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